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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公司在收到分红以后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税差吗?

人气:489 日期:2023/5/23 15:48:38

问题描述



全资子公司是小型微利企业,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。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没有优惠。现在子公司向母公司分红,母公司在收到分红以后需要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税差?




回复


 

如果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(一般指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),且母公司直接投资于全资子公司的,无论母子公司之间是否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差,根据2008年起施行的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,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,即母公司取得子公司的分红均免征企业所得税,明确不再要求补税率差。






政策详情


 

《企业所得税法》:


第二十六条  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:


(二)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;


(三)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、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、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;


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:


第八十三条 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(二)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,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(二)项和第

(三)项所称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,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。


《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》(国税函〔2008〕159号):


二十四、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


原税法规定,内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,低税率企业分配给高税率企业要补税率差。鉴于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,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,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,新企业所得税法也采取了这一做法。为更好体现税收优惠意图,保证企业投资充分享受到西部大开发、高新技术企业、小型微利企业等实行低税率的好处,实施条例明确不再要求补税率差。


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(短于12个月)的投资,并不以股息、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,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,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,税收管理难度大,因此,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。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,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,适用免税政策。



源:中税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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