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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:您好!1、A公司租赁场地给B公司,A向B开具发票,要求B将款项支付给A的控股公司C,请问,如果签订三方协议,B向C付款,B收到的发票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抵扣?有什么风险?(国税发1995 15号) 咨询人:姚小姐 咨询时间:2019-07-29 17:38 回复单位: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:2019-07-31 17:43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:尊敬的纳税人(扣缴义务人、缴费人)您好!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,现答复如下: 一、国税发〔1995〕15号全文失效。 二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91号)第九条规定,纳税人购进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,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,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 二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,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;特殊情况下,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。 根据上述规定,要求收款方与开票方是一致的,付款方与收票方是一致的。如有特殊情况的,请提供第三方代付的协议交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核实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)第二十四条规定,《办法》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,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,是指下列情况:(一)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;(二)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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